家人们,今天咱们来聊聊遗嘱这个事儿。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一个人在生前可能会立下好几份遗嘱,那问题就来了,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到底以哪份遗嘱为准呢?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就像一场遗嘱界的“大乱斗”,让人摸不着头脑。
曾经的“公证遗嘱优先”时代
在过去,公证遗嘱可是有着“特权”的。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既立了公证遗嘱,又立了其他形式的遗嘱,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那么在处理遗产时,会优先按照公证遗嘱来执行。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和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更有保障。
比如说,老张生前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大儿子。后来,他又去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子留给小儿子。在老张去世后,按照当时的法律,就会以公证遗嘱为准,房子归小儿子所有。
不过,这种“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也存在一些弊端。有时候,立遗嘱人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在立了公证遗嘱后又想改变主意,但重新办理公证遗嘱手续比较繁琐,可能会导致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无法得到及时表达。
《民法典》的新规定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民法典》对遗嘱效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就意味着,现在不再以公证遗嘱优先,而是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还是拿老张的例子来说,如果《民法典》实施后,老张在立了公证遗嘱后,又在家里自己写了一份遗嘱,把房子重新留给大儿子,并且这份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在老张去世后,房子就会按照最后这份自书遗嘱,归大儿子所有。
专家表示,《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更加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让遗嘱的效力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立遗嘱人的想法可能会发生变化,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能更好地体现立遗嘱人在生命最后阶段的真实意愿。
如何确保遗嘱有效
虽然《民法典》规定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要想让遗嘱真正发挥作用,还得保证遗嘱是有效的。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比如说,老李自己用钢笔在纸上写下了对自己财产的分配意愿,签上自己的名字,并且写清楚了年月日,这就是一份合格的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比如,老王不会写字,请朋友小张代他写遗嘱,同时还找了另外两个朋友作为见证人,大家都在遗嘱上签了名,注明了日期,这份代书遗嘱才可能有效。
打印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现在很多人习惯用电脑打印文件,打印遗嘱也越来越常见。但一定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找见证人,并且在每一页都签名和注明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例如,老赵用手机录下自己分配财产的内容,同时有两个朋友在旁边见证,并且在录像中说出了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这样的录音录像遗嘱才符合要求。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比如,老钱在突发疾病生命垂危时,在两个朋友的见证下口头交代了自己的财产分配,这是有效的口头遗嘱。但如果老钱病情好转,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了,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总结
家人们,生前立有数份遗嘱时,现在是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更加人性化,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但在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遗嘱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有效。毕竟,遗嘱关系到遗产的分配,关乎着家人的切身利益。希望大家都能了解这些法律知识,避免因为遗嘱问题引发家庭纠纷。要是在立遗嘱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让他们帮你出出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