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王某过世后,子女们都没有提及有遗嘱的事。
但在数月后要办理房屋分割的事宜时,其中一个女儿突然说老人给她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将这处房产留给她。
其他子女要求她出示遗嘱,她却一直不肯拿出来,直到闹到法院,她才拿出一份代书的遗嘱。
现在代书人和两个见证人都说,遗嘱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老人也在上面签了字。
但老人的其他子女很怀疑该遗嘱的真实性,并且怀疑是先签了字,后有代书的遗嘱内容。
请问律师,代书遗嘱怎样才算有效?是否由一人代书,另两个见证人进行见证,代书遗嘱就是有效的?
——苏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代书遗嘱的程序规定很严格,应先找两名以上经立遗嘱人认可的见证人,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由其中一名见证人如实记录,书写完毕经立遗嘱人确认准确无误后,由代书人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最后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不会写字的应以按指印代替签名。
同时,遗嘱见证人的选择也是有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苏女士如果对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加以识别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