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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23-09-28 转载网络2680
核心提示: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每周普法》第九期----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委托他人代办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三)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

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每周普法》第九期----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委托他人代办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条文解读】

自然人、法人等申请主体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其中:

(一)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二)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三)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拓展知识】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可以采用法院判决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_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_民法典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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